| 什么是仲裁? |
| 仲裁亦称"公断",指双方自愿将争议交第三者作出裁决。法律意义上的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 |
| 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 |
| 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当事人有义务覆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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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特点 |
| 双方自愿---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当事人必须达成仲裁协议(或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选 |
| 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如芜湖仲裁委员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 |
| 员会不予受理;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
| 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 |
| 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 |
| 庭申请强制执行。 |
| 选择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受案后,双方当事人可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各选定一名仲裁员 |
| 并共同选定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该案。当事人没有选定或就首席仲裁员不能达成一致意 |
| 见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但一方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对方(或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
| ,可依法申请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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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案件可以申请仲裁? |
| 《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 |
| 益纠纷,可以仲裁。 |
| 《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
|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
| 《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 |
| 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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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
| 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
|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 |
| 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 同时,根据《仲裁法》规定,如果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裁决书或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 |
| 《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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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到受理案件需多长时间? |
|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受理部在5日内向当时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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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费用如何收取? |
| 本会按照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收取仲裁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仲裁委员会仲裁 |
| 收费办法》的规定,经芜湖市物价局批准确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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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交纳仲裁费? |
| 申请人到财务室交纳仲裁费,现金、支票均可,也可以通过银行转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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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费可否减免、缓交? |
| 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预交仲裁费。原则上,仲 |
| 裁费不能减免。确有困难的,经本会主任批准,最多可以缓交一半,但须在开庭前交清。如果不预 |
| 交,也不申请缓交仲裁费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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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选定仲裁员及组成仲裁庭? |
|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 |
| 裁庭。当事人双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 |
| 人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
| 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
|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独任审理。这种组庭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 |
| 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
| 芜湖仲裁委员会按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现有在聘仲裁员106人。 |
|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涉外案件为20日,简易程序为10日)内约 |
| 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并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当事人未能在上述期限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 |
| 及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并指定仲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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